政策法规
Policies & Regulations
首页 >> 研究院动态 >> 新闻中心
刚性兑付直接违法 业内修改信托法呼声渐高 进展缓慢尚无时间表

 2014年3月7日  来源:证券日报

  随着信托行业的发展壮大,现行信托法的缺陷越来多的表现出来,甚至阻碍信托业进一步发展。从去年“两会”到今年“两会”,几十位代表委员纷纷呼吁修改信托法,但据接近全国人大财经委高层人士透露,目前正在调研阶段,具体到修法,尚无时间表。

  近年来,信托业经历了高速增长。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2013年四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四季度末,我国信托业资产总规模达到10.91万亿元,创历史新高,与2012年的7.47万亿元相比,同比增长46%。但今年以来,信托产品兑付等问题接二连三出现,凸显信托法亟待完善。

  修改信托法呼声不断

  “信托法的修改正在抓紧进行,目前此事主要是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牵头。”昨日,一位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

  实际上,一直以来,吴晓灵都建议修改《信托法》。她表示,《信托法》仅规范了信托关系而没有明确信托业的经营行为,导致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失去依据,各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公益信托的发展也缺乏法律保障,因而也应该及时修订《信托法》。

  而近两年的“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也都是针对修改《信托法》。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的提案之一就是聚焦资产管理行业,建议加快修订《信托法》。

  他认为,应该统一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性质,为确保理财资金稳定、严格独立核算等基础性问题的解决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资产管理机构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将更为清晰,理财资产的风险隔离也将具有更强的法理支撑。

  去年两会期间,陈琼等33名代表提出,信托法中有关信托登记、信托税收、公益信托和统一的营业信托等制度一直缺位,相关司法解释也相对滞后,制约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安全性制度功能的发挥,不利于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影响了信托业自主管理和创新发展,需要加以修改。

  细化受托人职责是修改方向

  对于正在修改中的《信托法》,上述业内人士透露,当前的《信托法》在信托概念及信托登记制度上都有瑕疵,但更重要的是修改后要明确并细化受托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保证信托资产的独立性。

  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目前的信托立法,一方面,受托人责任尚未类型化到“受托人责任”的范畴,仅从民法的诚实信用义务出发来予以解释和规定。

  不久前发生的中诚信托振富煤矿集合信托项目因“刚性兑付”可能违约的事件,虽然最终在多方的斡旋下得以解决,但业内人士表示,“刚性兑付”直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而从信托法的基本原理上看,受托人的受托业务是“中介”性质,并不是其资产或负债业务,受托人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确保某种收益水平。

  日本最新的《信托业法》就推出“受托人有限责任信托”,以应对受托人责任“无限化”的可能。

  此外,现行的《信托法》和现行的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大冲突,例如与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在人数、期限、纳税等等方面。具体一点,目前在资本市场,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信托公司不能以公司名义参与认购,上市前的公司里面不能有信托计划作为股东。在证券交易所,也只有部分信托公司能够开户。这些规定,资本市场的限制等,实际上都体现了信托法和宪法法律体系的协调和适用的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都需要从监管部门或者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这一类法律进行解释,以便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